买购物卡,可以开“办公用品”发票吗? 不可以,违法!
案例:随着企业税收意识的增强,发放职工福利时都会考虑税收问题,而有的企业就在发票上打起了主意。很多企业都会购买商场、超市的购物卡作为福利发给员工,但发票往往开为“办公用品”。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因此,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无论对于收款方还是付款方,都会带来税务风险。
换个名目,购物卡任意金额就都可以发? 不可以,违法!
案例:成都市双流县委党校以工会会员2015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和生日慰问的名义,在“五一”期间,购买发放了购物卡,一次性发放,每人1500元,共计31500元。同时,还以补发工会会员2014年度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的名义一次性发放了25500元购物卡。分析:该党校利用“五一”节之机,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购物卡,违反了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或收受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1500元/人,违反了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中要求有关基层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国家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年均总额要控制在1500元以内;以补发工会会员国家法定节假日慰问品和生日慰问品的名义发放购物卡,则违反了国家相关部委《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和成都市纪委《关于廉洁过“五一”坚决反“四风”的通知》中有关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相关规定。
政策解读
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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